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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一百七十五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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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一百七十五条释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本条基本沿用《2012年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仅将“不予受理”调整为“一般不予受理”,以更好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与精神损失赔偿请求处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基本沿用《2012年解释》的规定,仅将“不予受理”调整为“一般不予受理”,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主要考虑: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亡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主要考虑如下:若认为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有关只有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根据物质损失判赔的规定将失去实际意义。绝大部分被害人会选择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同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样势必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虚置,其有利于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等重要功能无法发挥。
第三,若认为对精神损失“一般不予受理”而非绝对不予受理,为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保留了例外空间,由各地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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